问:

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什么同意其名录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

答:
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批准。具体而言:
1. 需要获得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境外NGO代表机构的登记申请,对其名称、住所等进行核准。只有获得民政部门批准,才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2. 需要报国务院公布的部门同意其名称被列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称目录。这个目录由国务院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境外NGO需要选择目录内的名称,由民政部门报国务院公布。
3. 需要与业务主管部门(如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商讨,获得同意意见。民政部门在审核申请时,会征求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需要其同意境外NGO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4. 登记后需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境外NGO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后,其活动和运作都需要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所以,境外NGO申请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需要获得省级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报国务院公布其名称,与业务主管部门沟通达成同意,并遵守登记后各项监管要求。整个过程相对复杂,境外NGO需要充分理解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与各部门保持良好沟通,以确保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