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按什么扣除

答:
企业之间进行无偿资金拆借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需要扣除利息。这是因为: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与集团内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内部交易,可以直接进行帐务调节,不产生实际的资金流出流入,所以无需计提利息。
2. 对于不同控制的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无偿资金拆借,虽然属于外部交易,但由于是无偿拆借,即企业并不需要支付利息费用,所以在会计核算时也可以不需要扣除利息。这类拆借可以简单地记录为往来款的变动。
3. 无偿资金拆借属于临时性的资金调剂,用于解决一方暂时性的资金短缺问题。这类资金虽然影响了资金成本与机会成本,但由于金额较小与期限较短,对双方企业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不进行利息的扣除与计算。
但是,也存在需要扣除利息的特殊情况:
1. 资金拆借金额较大,占据一方较大资金,影响其生产经营与投资,此时应当按照市场利率扣除利息,以补偿资金成本。
2. 拆借期限较长,超过正常往来资金期限,已影响各方的资金使用效率,此时也应按市场利率计提利息。
3. 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拆借可以视为一种形式的资本补充,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或市场利率扣除利息。
4. 资金拆借属于企业偿还银行贷款的一部分,此时应按贷款利率扣除利息,将其视为企业的借款成本。
除上述特殊情况外,正常情况下,企业之间的短期无偿资金拆借可不需要扣除利息。但审慎起见,企业应明确拆借目的与期限,并定期复核,避免产生利息扣除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