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大学老师再犯禁忌

答:
大学老师再犯禁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招生问题。老师利用课堂进行各种明示或暗示的招生行为,如推荐自己开设的班级或培训机构,这违反了大学的招生规定,会受到通报或处分。
2. 请托关系。老师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在考试或论文中给予特定人群额外的照顾与帮助,这属于滥用职权,会受到严肃处理。
3. 私自收费。老师在课堂上或课后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如全额或部分收取课本费、资料费、辅导费等,这违反了公立大学教育应该免费的原则。
4. 骚扰问题。老师对学生进行语言或身体上的骚扰,如说有色调笑话或对学生进行不必要的身体接触,这属于严重的职业伦理问题,将会受到解聘或开除的处分。
5. 公权私用。老师利用职务之便,动用公共资源或经费为私人谋取利益,如借公务出差之名做旅游,或使用办公经费购买个人物品,这属于职务违规,会受到追回资源或经费及相应的处罚。
对这些再犯禁忌的行为,大学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等处分。老师应遵守职业道德,严格工作纪律,以免产生这些问题,影响声誉与事业。大学生也应该监督老师的言行,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举报,以保障自身权益。
老师和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秩序,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教学氛围。大学也应加大监督,制定更严密的规章制度,切实防止这些问题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