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金华市失地农民社保可不可以和单位社保相抵扣
答:
金华市失地农民参加的社会保险与单位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相抵扣,需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来判断:
1.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一家庭成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总额不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人均工资扣除费用标准的20%。这意味着,如果失地农民参加的个人社保与家庭其他成员(如子女)参加单位社会保险,那么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可以相抵扣,总额不超过上限标准。
2. 但是,《金华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规则》规定,个人可抵扣的社会保险费用为每年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的20%。这就限制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与家庭其他成员单位社会保险费用的抵扣额度,总额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的20%。
3. 同时,抵扣对象须为夫妻、子女等直系亲属,且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比如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等。
所以, conclude:
1) 根据国家层面法律法规,金华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与家庭其他成员(子女)的单位社会保险费用可以相抵扣。
2) 但根据金华市地方法规,抵扣总额有所限制,不超过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人均工资的20%。
3) 抵扣对象须为直系亲属,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所以,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下,金华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才可以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单位社会保险费用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