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中央和地方及下属单位的所有预算草案,是否正确?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预算法》对预算草案的编制责任做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根据《预算法》第十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财政预算草案。这就表明,财政部门虽然起主导和责任编制作用,但也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完成预算草案的编制。
2. 同一条款也规定,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这就表明编制预算草案并不仅仅是财政部门的责任,还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供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信息作参考依据。
3. 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管经济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工作计划提出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编制的建议和数据。这也体现了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编制的责任。
4. 第二十三条也提到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要求有关部门重新拟订编制的建议或数据。这同样体现了编制预算草案是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过程。
5. 第三十条则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编制财政预算的建议和申请。这就明确表明下属单位也共同参与预算草案编制工作。
所以,总的来说,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虽然起主导作用,但预算草案的编制还需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各主管经济工作的部门以及各下属单位共同完成。该说法过于简单化,忽略了预算编制的共同参与性,因此不完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