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  )

答:
这个说法不准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具有有限责任,但不等于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而言: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旦公司破产或清算,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时,股东要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上限。超过出资额的部分,股东不再承担。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无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
2. 但是,如果公司债务是由于股东的恶意、严重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股东需要对这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法律对有限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限制,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这一原则逃避债务。
3. 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要对其在任期间的职务行为导致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也是保护债权人和公众利益的法律规定。
4. 此外,如果股东假借公司名义筹措资金用于个人目的,或挪用公司资金转移给股东,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股东也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和所有者,对公司债务具有有限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维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限责任并不意味着免责或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