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人大对于一府一委两院具有什么作用

答:
人大对于一府一委两院有以下主要作用:
1. 立法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和监督权,可以制定和修改法律,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一府一委两院都要遵守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议。
2. 任免人事。人大有权任免国务院总理及其他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各省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一府一委两院的主要领导人选任都需人大表决通过。
3. 预算审查。人大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对一府一委的经费使用具有监督职责。各部门的财政预算都需人大批准通过才能实施。
4. 重大决策参与。人大有权对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的重大决策和人事任免进行审议并表决,因此一府一委两院在这些方面都需与人大配合。
5. 质询权。人大有权要求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到会说明工作并回答质询,这对于监督各部门的履职情况很有作用。被质询的机构都需如实回答人大的质询。
所以,总的来说,人大通过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预算审查、重大决策参与和质询权等 hand段,对一府一委两院产生重要的权威性约束和监督作用。人大是推动和保证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的最高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