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如何理解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答: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与主合同之间的独立性。它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 存在性的独立性:指仲裁协议的效力不依赖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无效或撤销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这种独立性保证了即使主合同因某种原因无效,仲裁协议仍然可以发挥作用,确保争议可以提交仲裁解决。
2. 效力的独立性:指仲裁员对主合同的实体判断不得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比如,仲裁员判定主合同无效,但由于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此判定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不会终止,仲裁协议依然可以继续生效。
独立性的理解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缔约意思的独立性:仲裁协议应该有与主合同独立的缔约意思,这种意思可以在条款中表达,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表达。如果仲裁协议的效力明显依赖于主合同,则难以认定存在独立的缔约意思。
2) 条款的分离性:一般来说,将仲裁条款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并单独设立,更容易确立二者的独立性。如果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条款混杂在一起,则其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
3) 争议的范围独立性:仲裁协议所包含的争议范围应当独立于主合同。如果仲裁协议所包含的争议限于主合同所规定的,则其独立性可能会被削弱。
4) 仲裁机构的选择独立性:选择独立的仲裁机构也有助于体现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如果选择与主合同密切相关的仲裁机构,其独立性程度可能会降低。
综上,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涉及其存在性、效力以及几个具体方面的独立性。该独立性的确认有助于保证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