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侵权人对外宣称的经营业绩可以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

答:
对于侵权人对外宣称的经营业绩,在计算损害赔偿时需要综合考虑,不能完全作为依据:
1. 侵权人的业绩声明需要查证实际真实性。侵权人为了吸引眼球和投资,有时会过于夸大企业的业绩和盈利能力,这需要找出真实的财务报表和数据进行核查,以确定其宣称的业绩是否真实。如果实际业绩远逊于宣称,不能直接作为计算依据。
2. 侵权行为的影响有多大仍需评估。侵权人声称的业绩,其中实际上还包含许多其他合法因素,如市场扩张、科技创新、管理提高等,这些因素同样会对其业绩产生影响。所以不能直接将全部业绩增长归因于侵权行为,需要评估侵权行为对其业绩的实际贡献程度。
3. 其他各种因素也会对业绩产生作用。任何企业的业绩增长都受复杂因素影响,除了侵权行为,市场环境、产业政策、成本变化等都会对业绩产生显著影响。这需要全面评估不同影响因素对其业绩的相对作用,单纯依赖侵权人的声称是不够的。
4. 损害赔偿不等同于侵权人取得的全部利润。损害赔偿的计算应以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基础,不等同于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权利人的损失也需要考虑许多合理支出和损耗,这需要扣除在计算中。所以不宜以侵权人宣称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
综上,侵权人对外宣称的经营业绩,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参考价值不高,不能作为完全依据。需要深入核查其真实性,评估各种因素的相对影响,权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并扣除合理费用,以确定一个公允的损害赔偿金额。单纯依赖对方声称很容易导致赔偿过高或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