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夫妻共同债务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指:
1. 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日常消费债务,如食物、衣物、居住等所产生的债务。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利益和需要,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2. 与夫妻共同财产有关的债务,如购买夫妻共同住房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与之相关的债务也应当共同承担。
3. 无论哪一方为满足家庭共同生活目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所借之款项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满足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双方共同的责任。
4. 一方为 specific purpose 以自己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所借之款项所产生之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对方也从中受益,且对方明知该笔借款的债务性质,该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其中一方的个人消费债务、个人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债务以及个人受赠或继承财产相关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
希望上述解释能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有一个比较详尽的了解。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