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个人信息处理者为履行

答:
个人信息处理者指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披露、删除等操作的组织机构、公司或个人。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1. 明确处理目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必须有明确的目的,且处理的个人信息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目的不明或超出相关性的处理是违法的。
2. 指明信息来源。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说明信息的来源,是否从个人信息主体本人收集。如果从其他渠道收集,需说明渠道的合法性。
3. 知会权利主体。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收集个人信息时,明确知会信息主体其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退订信息等事宜。信息主体有权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其个人信息被处理。
4. 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包括防止信息泄露、毁损和丢失。包括数据备份、加密传输、权限控制等措施。
5. 制定处理策略。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制定个人信息处理策略,明确组织体系、处理流程、监督机制等内容。策略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6. 提供权利行使。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为信息主体提供查询、更正等权利的行使渠道。信息主体可以查询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情况。
7. 存储期限控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处理目的,制定个人信息的存储期限。达到处理目的或超过期限的信息应当被销毁。
8. 查验和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查验和监督。必要时应提供个人信息处理的策略、技术手段、存储期限等资料进行说明。
所以,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负起责任,加强自律,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来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只有这样,个人信息的利用价值和伦理价值才能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