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张某违反治案管理,公安机关在对其进行处罚时发现其8个月以前曾受过治安处罚,决定对其从重处罚。 ( )。

答:
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存在以下问题:
1. 违反了不 bis in idem 的原则,即禁止对同一罪行重复处罚的原则。张某8个月前已经受过治安处罚,此次再对同一行为处罚显然constitutes double jeopardy,违反了这一法律原则。
2. 治安处罚有一定的时效性,超过一定期限后不应再追究既往责任。8个月是一个较长期限,再次处罚可能超出合理的时效范围,似乎是以既往错误为由进行新的处罚,这也违反了法律精神。
3. 从重处罚需要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仅由于之前有过错误记录就机械地从重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显失公平和合理。更应该考虑本次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其他如认罪态度等情况,综合判断是否需要从重处罚。
4. 有学者指出,对同一个人的重复处罚,尤其在一定时期内,会加重其负面影响,可能产生积怨和敌意,不利于其日后改过自新。因此,合理的处罚应避免在短期内重复或过于频繁地对同一人处罚。
所以,总体而言, public 安机关这种从重处罚的决定似乎是欠妥当的。从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角度,其应审慎考虑,在综合判断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更加公平合理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