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安司法机关运用鉴定结论,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D.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对鉴定过程和内容作出说明

答:
公安司法机关运用鉴定结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鉴定结论应当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作出。这是为了避免鉴定人的主观性和偏颇性,多个鉴定人共同作出的结论可以使鉴定结论更加准确、可靠和客观。
2.鉴定结论必须由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的鉴定人作出。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directly 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所以鉴定人的选择非常重要。
3.鉴定结论必须基于全面、客观的鉴定过程和证据。鉴定人应当对所有的相关证据和材料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得出的结论也必须全面、准确。
4.鉴定结论应当具有严密的逻辑和理由。鉴定结论不应当是简单的肯定或否定,而应当提供明确的理由和论证过程。这也便于相关人员理解鉴定结论,并对结论的准确性进行判断。
5.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对鉴定过程和内容作出说明。鉴定人应当说明鉴定过程、方法、证据等,对鉴定结论提供详细解释,并回答法官和当事人的质询。这有利于法官、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权衡和判断。如果鉴定人不能出庭,则应当提供详细的鉴定报告,报告中应当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
所以,公安司法机关运用鉴定结论,应当遵循客观、全面、严密的原则,鉴定结论应当由多鉴定人共同作出,并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和回答质询,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和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