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款追征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

答:
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款追征制度,正确的说法有:
1. 税款追征期限为3年。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发现或者纳税人自愿报告未缴或短缴的税款,税务机关有权在3年内直接追征。3年期限从税款应纳税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 
2. 可追征的税款包括税金本体、利息和罚款。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时,不仅要追征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本金,还要追缴相应的利息和罚款。 
3. 纳税人有主动报告的义务,可以享受减免。如果纳税人对未缴或短缴的税款实施主动报告,并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可以依法享受利息、罚款的减免或免除。主动报告是获得减免的前提。
4. 税务机关应在半年内作出追征决定。从纳税人主动报告或税务机关发现未缴税款之日起,税务机关应在6个月内对纳税人作出追缴税款的决定,逾期视为放弃追缴权利。 
5. 纳税人可以申请分期缴纳。如果追征的税款比较多,纳税人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分期缴纳,每期不得少于3个月。税务局会在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后作出批复。
综上,关于税收征管法税款追征制度正确的说法包括:3年追征期限、追征税金及利息罚款、主动报告可减免、半年内追征决定、可申请分期缴纳等。如果您对此有任何不清楚或进一步的问题,请再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