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唐小虎怎么判的
答:
唐小虎是中国古典刑法体系中的知名案例,案情如下:
唐小虎是唐代李檀子的学生,有一次唐小虎酒后与人争执,拔剑杀人。案发后,唐小虎归案并向李檀子请教如何判决此案。李檀子认为此案应判唐小虎有罪,但是鉴于其归案态度诚恳,酒后失控,且杀人者为青少年学生,适可酌情从轻发落。
根据古代刑法的判案原则,李檀子提出:“酒后失控,情有可原,在家长管教之中,主刑从宥”。意思是酒后失控,行为有犯罪情节,但是鉴于其是未成年人,且归案态度诚恳,可由家长亲友加以管教惩戒,可以从宽发落,不必当庭处决。
此案判决体现了中国古代刑法讲求情理的原则。判案时不仅要根据行为的严重性定做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和其他跟案有关的具体情况,做到情理相兼、法律与人道并重。
“酒后失控,情有可原”措词简洁,表达了要根据行为动机和情节酌情从轻发落的法理。“在家长管教之中,主刑从宥”则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重教育、重情面、从宽待人的原则。
这么一桩典型案例,它所体现的法理精神和思想内核,对中国古代刑法这一重要遗产产生了深远影响。唐小虎案也因此成为中国法学史上广为人知的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