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至日起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 )行为无效。D.放弃自己的债权
答:
你提到的这个法律知识点是关于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的无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作出破产宣告之日止,破产企业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以赠与、低价出售财产的方式处分本企业的财产;
(二)放弃债权或者以不当的低价转让债权;
(三)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借入或者归还债务;
(四)支付尚未到期的债务;
(五)书立ighthy优先的债权;
(六)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其中第二款“放弃债权或者以不当的低价转让债权”就是说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行为无效。如果破产企业在这个期间内放弃自己的债权,这种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管理人的破产财产清算中提出这部分债权并得到清偿。
这么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最大限度的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防止破产企业在破产前采取有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所以破产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的无效行为,法律上不认可和不产生相关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