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邹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万某担任鉴定人,在该案审判过程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答:
在邹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鉴定人万某的说法中,以下几点不正确:
1. 万某称该组织具有明显的黑社会组织特征,如实施暴力活动、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实际上,单纯从组织属性和活动来判断,还不足以认定其属于黑社会性质。需要结合该组织的具体犯罪记录和证据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不能轻易下定论。
2. 万某称组织分工森严,组织架构严密,属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模式。但实际上,组织的分工和架构严密程度难以作为判断黑社会组织的唯一标准。有的正常社会组织也具有严密的组织架构和分工,这一点本身并不等同于黑社会性质。
3. 万某过于主观和片面地强调该组织的某些特征就断定其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考量。例如,他没有考虑该组织成员的具体犯罪记录,也没有考虑公众对该组织的认知及社会影响等,这会使判断出现片面性。
4. 万某作为鉴定人未能保持足够的客观和中立.他的某些说法似乎带有主观倾向,这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鉴定人应该根据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尽可能全面和客观地进行分析,而不是轻易下定论。
综上,万某作为鉴定人在该案的鉴定过程中,的确存在一定的不恰当和不够严谨的地方,其个别说法难以服人。这会对法院的定罪和量刑产生一定影响,应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