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检察院的口供与公安机关口供不一致怎么办
答:
检察院的口供与公安机关的口供不一致,可能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 被讯问人在两次口供中故意作出虚假陈述,以达到讹诈或躲避法律责任的目的。这种情况构成作伪证行为,会受到法律处罚。
2. 两次口供的时间间隔过长,被讯问人的记忆产生了偏差或遗漏,导致陈述的内容有差异。这可能属于normal情况。
3.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讯问方式和重点不同,被讯问人的陈述侧重点也有差异,致使口供内容不尽相同。这也属于normal情况。
4. 公安机关翻译或记录人员以及检察院相关人员在翻译、记录或理解口供的过程中出现错误或疏漏,导致口供内容表达产生偏差。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尽量避免或减轻不利后果:
1. 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提交书面说明,详细阐述口供差异的具体原因,并请求再次作出口供予以澄清。有关机关可能会根据情况重新出示口供记录予以确认或重新作出口供记录。
2. 请求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两份口供记录进行对比,澄清其中所存在的差异和误导内容。经确认后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译录口供。
3. 提出对翻译人员或记录人员的异议,要求更换重新作出口供记录。但异议必须基于确凿的证据或事实,否则容易造成无谓的抗拒和对抗。
4. 作出书面声明,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口供记录进行比较和澄清,表达对误导部分的异议,要求在案卷中存证备查。这可以表明当事人对口供记录的真实性持存疑态度。
所以,发现口供差异,当事人需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并作出解释,以免对案件产生误判或不利影响。合理运用法律程序可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