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
如果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
具体来说:
1. 海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属于行政行为。纳税义务人作为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 根据《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书”就是海关的复议决定书。所以,纳税义务人应在收到海关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纳税义务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向作出复议决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提起。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审理。
4. 行政诉讼的期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暂时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诉讼期间,海关的复议决定暂时不生效。
5. 法院在审理该行政诉讼案件时,可以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认定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有权撤销原复议决定,并作出新的判断。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所以,在收到海关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纳税义务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海关的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和撤销。这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