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是( )。D.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答:
对于这个选择题,我的详细解析如下:
选项D“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这个案件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62 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案件。
如果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表明案情可能不是很简单,需要举证排除无罪辩护意见。这就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案情简单”。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按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听取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意见和证人证据,而不是适用简易程序直接判决。
简易程序适用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单一,被告人基本不提出有效辩护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无罪辩护并要求开庭辩论,法院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要改按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所以,对选项D“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法院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而应当按普通诉讼程序开庭审理、进一步调查证据、听取无罪辩护意见,以达到充分的辩论与证据审查。
综上,选项D不符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应排除在外。希望这个详细的解析能帮助您进一步理解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