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有权对各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是(  )。

答: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有权对各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是审计署。
《会计法》第六条规定: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署是国家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部门和经济组织的财政收支、财政财务、经济责任活动以及其他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这一规定,审计署拥有对各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程序包括:
1. 检查单位的账簿、账册、报表、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评价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检查单位会计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评价其是否符合相应的会计准则和要求;
3. 对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实地检查,查验其会计记录与实物、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4. 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单位作出说明和修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过上述审计监督权的行使,审计署可以对各单位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这也是《会计法》赋予审计署这一职权的目的所在。
所以,综合分析《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对各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是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