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什么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具体包括:
1. 保护环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国策,中国政府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的国家政策来抓。这体现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其作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2.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法明确环境保护工作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与经济发展并驾齐驱。环境保护工作要与经济发展同步规划,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
3. 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这要求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力落实。
4. 采取综合治理与预防为主的方针。这要求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从整体上统筹考虑,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更要注重通过预防措施来减少污染和破坏,最大限度地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
5. 保护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要求党政机关、群众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要积极参与,共同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所以,总结来说,根据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是中国的一项基本的国策,是政府及全社会共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