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指定的负责处理的机构是

答: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指定的主要责任机构有:
1. 行政会议:行政会议是行政长官最高的决策机关,负责就香港特区重要的行政、政策和立法事宜向行政长官提出咨询意见。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全部司局局长、政治顾问和特别顾问。
2.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负责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和部门的司法人员的任命向行政长官提供推荐。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律政司司长、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资深大律师和社会知名人士。
3. 选举事务委员会:负责就选举安排、监察选举过程、確定选举结果等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由行政长官任命委员会主席和委员。
4.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负责处理与中央政府沟通联系、香港政治制度发展和内地事务等方面工作,向行政长官负责。由局长领导,局长由行政长官直接任命。
5. 公务员事务局:负责管理香港公务员系统,如公务员招聘、考绩、晋升、纪律等。由局长领导,局长由行政长官直接任命。
除此之外,行政长官还可以指定个别重要责任工作给予特别的机构或委员会来负责。这些机构和委员会都是行政长官重要的决策参考和支持机构,对推动行政长官责任制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