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人民警察义务具有以下特点()A.人民警察义务主体的特定性B.人民警察义务具有平等性

答:
人民警察义务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
1. 主体的特定性。人民警察义务的主体是人民警察,是依法设立的维护社会治安的国家机关,具有专门的职权和义务。作为人民警察,必须忠于职守,遵守警察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业义务。这种义务的特定性,决定了普通公民没有这方面的义务。
2. 具有平等性。人民警察义务属于一种法定义务,即通过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义务。这就要求对每一名人民警察而言,都具有相同的义务内容和义务性质。无论警察的职级如何,无论警察的工作性质如何,作为人民警察本身,其所负有的基本义务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保证了警察工作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除此之外,人民警察义务还具有以下特征:
1) 它是一种公法上的义务,而非私法上的义务。这就决定了其义务的履行不是依靠个人意志,而是必须无条件遵守。
2) 它是一种事实行为上的义务,要求警察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 它属于一种继续性的义务,要求警察始终如一地履行义务,而不会因为时间的变化而终止。
4) 其义务内容包括廉洁自律、忠诚职守、公正执法等方面。这些都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所以,人民警察义务确实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和平等性这两个很重要的特点,这也决定了人民警察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影响力。人民警察必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牢记自己的职责使命,切实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