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3月的工资未发,但是4月已经申报了3月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怎么做分录呢?
答:
这种情况下,3月的工资虽然未实际收到,但因为已经在4月申报了3月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在会计分录上还是要确认3月的工资收入和应付所得税。具体的分录步骤如下:
1. 根据工资表确认3月应发工资总额,记入“应收账款”和“营业外收入”。比如应发工资100万,则:
借:应收账款 1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0万元
2. 根据实际申报的3月个人所得税额,确认应交所得税总额,记入“应付账款”和“所得税费用”。比如申报所得税15万元,则:
借:所得税费用 15万元
贷:应付账款 15万元
3. 到4月初,由于3月工资实际未收到,所以对步骤1的分录进行转回,取消应收账款确认:
借:营业外收入 100万元
贷:应收账款 100万元
4. 4月收到3月工资时,确认实际到账工资金额,并支付实际所得税后,分两次记录:
第1次:确认实际收到工资,比如实收95万元:
借:银行存款 95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95万元
第2次:支付实际的所得税,比如实际交所得税14万元:
借:应付账款 14万元
贷:银行存款 14万元
综上,虽然3月工资实际延迟到4月收到,但在会计分录上,要根据申报情况在3月就先确认工资收入和所得税费用,然后在实际收付时做相应的调整,这才符合会计的相关原则。具体分录操作要谨慎,以免产生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