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不受已经执行刑期的限制,进行假释,须经下列哪一国家机关核准?( )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假释必须经过两级审核机关的批准:
1. 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刑罚的机关。这是假释的初审机关,负责审核罪犯在执行过程中的表现,提出是否适合假释的初步意见和建议。
2. 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这是假释的终审机关,由高级法院审核监狱提出的假释意见,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假释。
因此,不受已经执行刑期限制进行假释,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是最终的决定机关。
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核假释意见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罪犯认罪态度和在监狱中的表现。如是否积极劳动改造、遵守监规等。
2)具体罪行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般寻常刑事案件优先考虑假释。
3)罪犯的个人情况。如年龄、身体状况、家庭具体情况等。对于年老体弱者以及重病者会优先考虑假释。
4)侧重于教育改造成效。如果通过劳动改造已经达到相当改造教育的效果,有利于假释。
5)社会影响。假释后是否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这也是高法考虑的因素之一。
6)家属担保。家属是否愿意担保,并监督罪犯改过自新的表现。这也有利于假释的决定。
综上,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核具体案件时,会根据上述因素综合判断,决定是否批准监狱提出的罪犯假释建议。这也体现我国刑事政策的教育和改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