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有时间限制吗?

答: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但是,申请恢复执行需要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主要包括:
1. 恢复执行申请应在执行终结之日起2年内提出。如果超过2年未申请恢复执行,则法院不予恢复执行。这是恢复执行的时效规定。
2. 被执行人要向申请人遵循30日预告期,在预告期内申请人未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程序。预告期内申请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则撤回程序终止。
3. 恢复执行申请权由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继承人行使。如果申请人在执行终结后及时死亡,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继承人应在知道执行终结后立即行使恢复执行申请权,否则会由于时效而失去这一权利。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时效期限。比如涉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案件执行的恢复执行申请期限等。
综上,申请恢复执行并不意味着程序可以无限期地恢复。恢复执行也设置一定时间限制,若超过时效就会造成恢复执行权的消灭。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或继承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行使恢复执行申请权,否则会面临申请被驳回的法律后果。
所以,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恢复执行,需要密切留意法律规定的各项时间限制,确保恢复执行申请权不会因时效问题而流失。我们应当把握机会,在时间期限内行使法律规定的恢复执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