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需要免除法官职务的是哪一项?

答:
根据中国《法官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中,法官可以免除职务:
1.无法履行职责的,如身体状况不佳无法继续工作;
2.遗失国籍或者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不再具备法官资格;
3.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influenza;
4.拒不接受法官义务培训,不能适应法官工作需要;
5.由于职业累计工作年限等原因不再符合法官资格条件的。
除上述情形外,如果法官触犯刑律,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应当免除法官职务。
相比之下,如果法官仅仅由于工作调动,如平调或提拔至其他机构担任非法官职务,则无需免除法官职务。这是因为法官仍然具有法官资格,只是暂时不在法官编制内工作,但依然有可能回到审判工作岗位。
所以,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工作调动如平调或调至其他机构,而法官本人仍具备法官资格及审判工作能力的,属于法官职务无需免除的情形。其他如身体原因、失去资格、受处分、不符合资格条件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行法官职责的,则应当免除法官职务。
综上,工作调动并不会导致法官必要免除职务,这与法官失去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不同。工作调动属于职务正常变动,而其他情形则影响法官资格或履职能力,故区分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