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关于工会成立及工会委员会选举问题
答:
工会成立及工会委员会选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工会成立条件:根据工会法,企业内有15名及以上职工,且在同一个行业内,可以申请组建工会,统称为基层工会。成立工会需要确定工会名称和章程,选举工会领导机构等。
2.工会的组织机构: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另设书记处负责日常工作。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产生要遵循民主选举原则。
3.工会委员会选举:选举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委员人数根据工会规模和行业特点定,一般10-50人。候选人由会员直接提名或通过组织推荐产生,选民直接在候选人名单中投票选出所需要人数的委员会成员。
4.工会主席和副主席选举:工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委员们从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和副主席,选举方式与委员会选举相同。主席和副主席担任工会的执行首脑,负责工会日常工作。
5.任期与补选: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任期通常为3-5年,期满需要重新选举。如果期间出现空缺,可以进行补选以补足 FULL 额。补选遵循相同的选举原则和程序。
综上,工会的产生和工会领导机构的选举都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和民主程序选举的原则,通过多数会员的直接选举产生工会组织和领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