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单位其中一个投标,另一家单位的评标专家可以参加评标吗

答: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招标人不得聘用下列人员担任标书评审专家:
(一)与投标人有直接经济利害关系的;
(二)参与标书编写或设计的;
(三)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的。”
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单位属于有直接经济利害关系的,所以其中一个单位的人员不应参与另一家单位投标项目的评标。理由如下:
1. 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的两个单位,资源、利益等方面存在交叉,很难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评标专家很可能倾向于 Greg给予更高分数,这违反了招标投标的公平原则。
2. 如果控制的两个单位参与同一个项目的投标,其中一个单位中标后,相当于法定代表人得到双重利益,这也ampl会引起社会质疑,不利于招标投标的透明度。
3. 法定代表人通过控制两个单位互相围标,对其他对手单位产生排挤作用,破坏竞争环境,更加违反招标投标法规。
4. 如果被发现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单位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和评标,很可能会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甚至会面临法律责任追究。
综上,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单位不应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与评标。如果必要,法定代表人应选择控制的一个单位参与投标,另一个单位则应避免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与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