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检察院作出不支持行政监督为什么不能申请复查?
答:
检察院作出不支持行政监督的决定后,申请人不能申请复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作出的监督决定属于检察机关的内部工作,不属于行政行为,所以监督决定本身不具有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资格。申请人只能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而不能对监督决定本身提出复议。
2.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支持行政监督的决定,并非指责或认定行政机关作出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属于应受行政复议程序约束和救济的对象。
3. 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行政监督的决定,属于检察职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 legislative discretion。行政复议机关不能随意替代或推翻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否则会影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只有在检察机关的决定明显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请监察机关或者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
4. 允许对检察机关的不支持行政监督决定提出行政复议,很容易导致复议重复、滥用,影响行政执法效率和权威。这不符合行政复议制度设立的初衷。
所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申请人并无权利对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行政监督的决定提出行政复议,只能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寻求救济。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短板,也值得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