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是法律吗

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属于法律性质。原因如下:
1. 该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会议形式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该决定的内容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等的修改和完善,属于立法范畴,效力等同法律。
3. 该决定明确指出需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的法律制度作出修改和完善,体现出它自己的法律性质。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制度的重要手段,该决定的作用也是完善香港选举制度,规范选举行为。
4. 该决定发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关须依法认真落实,体现了它的强制性。作为法律,强制性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5. 该决定发布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影响也体现了其法律性质。之修改选举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才能够实施该决定。
综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无论从作出机关、内容与效力,还是目的、效果和影响等方面,都具有法律的特征。所以,可以认为该决定属于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立法权,对香港选举制度产生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