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扣留违章驾驶人的车辆后,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对车辆进行保管:
1. 保管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使用被扣留的车辆进行运输或其他用途,以免影响车辆的功能和性能,增加车主的损失。
2. 车辆应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仓库内,防范遭受破坏、盗窃等事故,妥善保管车辆的安全。
3. 车辆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车辆的状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车辆交还时告知车主存在的问题。
4. 车辆保管期间发生的正常减值、损耗由车主承担,但公安机关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减值和损耗控制在最低限度。
5. 车主应在公安机关通知的期限内领取车辆,超过期限不办理手续领车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送遗失物处理,车主需承担相应责任。
6. 车主领取车辆时,应查验车辆的具体状况,如果发现公安机关保管不善造成的异常损失,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公安机关应当对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 交通部门扣留车辆后,应建立车辆移交、保管、检查、交还等备案制度,并切实履行相应手续,以保证车辆的安全和车主的权益。
综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车辆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需做到不使用、指定存放、定期检查、控制损失、及时通知、依法处理等,确保车主的财产权益。车主也应积极配合,在期限内办理领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