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派出所行政不作为,被告是公安局,县政府,还是把二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
针对派出所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应选择公安局,而不是县政府。理由如下:
1. 派出所是公安局的内部组织,属于公安局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局对派出所的行政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公安局应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应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派出所属于公安机关,其上级主管机关是公安局,所以公安局应作为被告。
3. 尽管县政府对派出所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也承担一定责任,但其不是直接的上级行政机关,不直接负责派出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所以,县政府不应作为被告。
4. 如果将公安局和县政府一并作为被告,容易造成责任不清,给诉讼实施带来困难。根据行政诉讼的原则,被告应由作出行政行为或应负主要责任的机关担任。
综上,对派出所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定为公安局,而不应包括县政府。如果县政府也存在过错,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其承担的责任,或在其他途径追究其责任。但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应限定为直接的上级行政机关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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