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以前年度销售退回,收取的定金不退还,发票以及账务如何处理

答:
销售退回后,原来收取的定金一般不退还,这属于违约金的性质。对此,账务处理要详细体现这些变化:
1. 发票:原来开具的销售发票需要作废,重新开具销售退回发票,发票号要按照发票管理制度重新编号,并清晰标注“销售退回”字样。销售退回发票的金额为原销售发票的金额减去不退还的定金金额。
2. 账务记录:
(1)原来的销售收入分录需要作废,重新记录销售退回的分录,金额为原销售金额减去定金金额。
(2)原来收取定金的应收账款分录无需变更。定金作为违约金已经收取,不再退还。
(3)定金不退还的原因要充分记录在销售退回单据上,作为日后查询的依据。
(4)如果定金已在以前年度收入确认,则在销售退回发生期间,需要确认一笔定金收入调整损失,金额即为定金金额。这是因为定金收入原在前期确认,但真实可保留的收入少了定金金额,所以当前期作损失调整。
(5)上述账务调整最终使得当期销售收入减少、费用增加(损失)和应收账款减少,金额均为销售金额,达到正确的账面反映。
总之,定金不退还的销售退回,需要对发票、收入确认和应收账款等相关账户作详细核算,既体现销售退回本身,也体现定金的违约金性质,使得账务最终达到准确反映的目的。希望上述解释能详尽解答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