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特别行政区在政治体制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
特别行政区在政治体制方面有以下几点重要规定:
1. 行政长官实行委任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中央政府委任,中央对行政长官具有任免权,这体现了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
2. 立法机关实行间接选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主要通过选举产生,但选举也具有间接特徵,选民只选出一个选举委员会,再由选举委员会选出议员,这体现了特区政治体制的间接民主特征。
3. 政治体制主要参照中国内地。特区政治体制与行政体制的设计主要参照中国内地,行政长官对应省市政府,立法会对应地方人大,保证与内地高度契合。这体现了特区权力归属中央的原则。
4. 中央对特区拥有绝对的主导权。中央政府对特区拥有包括宪制权、立法权、司法管辖权、行政管辖权在内的绝对主导权。这体现了“一国两制”原则中“一国”的主导地位。
5. 实行高度自治。在中央主导权的前提下,特区享有很高程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和经济管理权,这体现了“一国两制”原则中“两制”的特点。
所以,总的来说,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主要遵循中央主导和高度自治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在行政长官委任制、立法机关间接选举、政治体制参照内地、中央对特区拥有绝对主导权以及特区实行高度自治等方面。这是一国两制的重要制度设计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