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老人有女儿但与儿媳签定了赡养合同的,儿媳可否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答:
这种情况下,儿媳是否可以申报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来判断:
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养老、医疗抚恤性质的赡养费用,个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如果儿媳与老人签订的赡养合同属于养老、医疗性质,则这部分费用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 专项附加扣除主要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费用,根据税法规定,只有缴纳这些费用的个人本人才可以申报该项扣除。所以,如果儿媳与老人签订的是普通的赡养合同,不属于子女教育等性质,则儿媳本人不可以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3. 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实施办法》,对于实际发生的赡养老人费用,税务机关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政策,对这部分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合理减免。
所以,总的来说,如果儿媳与老人签订的是养老、医疗性质的赡养合同,则这部分费用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但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如果属于普通赡养合同,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适当的减免政策。但儿媳本人不可以申报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