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若第一年写了房贷,第二年写了租房,可以再改回房贷吗
答: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原则上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一项扣除,不能重复扣除。但是,在不同纳税年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变更扣除项目。
例如,第一年选择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第二年选择扣除住房租金,第三年可以再选择扣除住房贷款利息。这是允许的。具体原因有:
1. 个人所得税法并未明确禁止在不同纳税年度变更扣除项目。法律未禁止的,则应当以纳税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2. 纳税人的经济情况会变化,扣除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达到税负最优化。如果禁止变更,无法达到规避重复扣除的立法目的,反而限制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 同一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一项扣除的规定,目的在于防止重复扣除。而在不同纳税年度选择不同扣除项目,并不存在重复扣除,不违反该原则。
4. 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仅在当年度生效,对下一年度不产生绑定效应。纳税人有权根据次年实际情况进行重新选择,这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原则。
综上,个人在不同的纳税年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选择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或住房租金支出作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这并不违反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也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但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项目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