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问题

答:
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也称为异议管辖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管辖权存在异议时,法院将案件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的程序。移送管辖通常出现在以下情况:
1. 审判地点异议:如果被告对立案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案发地或被告habitual residence所在地的法院更适合审理,可以请求移送管辖。
2. 管辖级异议: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高级法院更适宜审理该案,可以请求移送到高级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到较低级的法院。
3. 专属管辖异议:某些案件由专门法院管辖,如知识产权案件由专利法院管辖。如果一般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响应方可以请求移送专属管辖法院。
移送管辖的程序一般如下:
1. 初步异议:被告在出庭首次答辩时向法院提出移送管辖请求,并说明异议理由。
2. 移送管辖听证:法院根据请求进行听证,确定是否移送管辖。如果证据显示请求法院更为适宜,就裁定移送管辖。
3. 撤回移送:更高级或专属法院在审查移送案卷后,如果认为移送理由不足,可以撤回移送,将案件重新移送初审法院。
4. 上诉移送决定:对法院的移送或不移送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上诉权。上级法院将对移送决定进行复核。
所以,总之,移送管辖是刑事诉讼中确保案件由适当法院审理的一种程序,它通过初步异议、移送管辖听证等法律程序,在不同法院之间 transfer jurisdiction,确保案件最终由管辖权最适当的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