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投稿的杂志社没有发票,只开收据怎么办,可是我现在需要发票啊,我是不是被杂志社骗了啊?

答:
这种情况比较棘手,有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1. 杂志社开收据而不开发票,本质上存在一定风险,因为收据的法律效力不如发票。如果日后发生纠纷,收据可能难以成为有力证据。但是,一些小型杂志社出于减轻税负等考虑,的确只提供收据而不开发票,这种情况较常见,不一定就表示杂志社有欺诈行为。
2. 如果当时投稿时并没有约定或要求提供发票,杂志社只提供收据的行为也不构成违约或不履行责任。因为按照税法,小企业可以选择只开收据而不开发票。没有明确要求发票的情况下,开收据也仅属常规操作,并不等同于骗局。
3. 但是,如果投稿时的确有要求或协商提供发票,而杂志社事后未能兑现,这种情况下作者是有理由认为该杂志社未尽到责任。因为按照协商,提供发票是杂志社应承担的义务。如果要追讨发票或相关损失,需要作者提出书面证据,如邮件等以证明当初的要求。
4. 如果现在需要开发票获取税收抵扣或其他目的,建议作者先与杂志社理性沟通。说明现有收据无法满足需求,要求补开发票。由于事件发生在过去,杂志社如果能理解情况并配合开发票,这是最佳结果。如果杂志社拒不开发票,作者可能需要在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或寻求其他解决方案。
综上,这种情况不一定意味着杂志社存在欺诈行为,关键在于当初的约定与要求。如果有发票要求而杂志社事后未兑现,作者是有理由追讨。但在先与杂志社沟通,而非直接认定被骗会是更为稳妥的处理方式。相信通过友好协商,事件应该能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