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民事诉讼的调解过程中,被告陈述了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了承

答:
这种情况下,被告的陈述或承认可以成为调解成功的有利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被告的陈述或承认,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不需要再举证其他证据就可以证明该事实的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诉讼过程,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
2.被告的陈述或承认,表明其对纠纷事实已经有了正确的认知和理解,并且愿意予以确认,这有利于双方就纠纷事实达成一致,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
3.被告的陈述或承认,可以减轻其在调解中的讨价还价能力与主观硬度,更有利于做出让步与妥协。如果一开始就否认相关责任,那么在后续调解中让步的空间会相对较小。
4.被告的陈述或承认,可以增加其在调解过程中的诚意,让原告对其有相对高的信任度。高的信任度有利于找到双方均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和承认可以作为证据,对案件结果产生一定影响。所以,被告的陈述或承认,有利于推进调解,避免进入正式诉讼程序。
综上,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被告的陈述或承认有利的事实,是促成调解成功的有利条件之一。这有利于原被告就争议焦点达成共识,缩短诉讼时间,增加互信,为最终解决纠纷创造有利条件。但也需视具体案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