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用工单位能直接给灵活用工人员报销差旅等费用吗?如果能的话,这个人员没有员工的劳务合同,合理吗?
答:
对于灵活用工的人员,用工单位是否可以直接报销差旅费用,这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 如果灵活用工人员有劳务合同或类似工作协议与用工单位签订,并且此协议中明确规定用工单位需负责该人员的差旅或业务费用报销,那么用工单位报销差旅费用是合理的,也符合协议约定。
2. 如果灵活用工人员与用工单位没有明确的工作协议,那么用工单位报销差旅费用的合理性就较难判断。一方面, 如果该人员的工作性质确实需要经常出差,报销差旅费用似乎也在情理之中。但另一方面,没有工作协议,该人员的雇佣关系不那么明确,用工单位报销费用可能产生纠纷风险。
3. 若用工单位报销的差旅费用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劳务报酬的一部分,而灵活用工人员没有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则用工单位的做法可能存在违法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总体来说,用工单位报销灵活用工人员的差旅费用并不违法或不合理,但存在一定的纠纷风险。为防范这种风险,最佳方式是用工单位与该人员明确签订工作协议,规定双方在差旅费用报销等相关问责上的权利义务,使灵活用工的工作内容和报酬安排更加透明合法。没有工作协议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报销差费也不一定违法,但一定要慎重判断差旅费用的性质及报销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