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何时实施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正式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品质信誉,有助于地理标志产品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代表某地区生产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原产地决定的产品名称或标志。
2. 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标准。生产或加工地点位于标志所表示的地理范围内,品质、声誉或特征主要由地理环境因素决定,经过长期生产、加工流通而形成的驰名度。
3. 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地方政府等可以申请地理标志。
4. 地理标志的申请和注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公示、审查、注册等环节。商标局负责地理标志的受理与审查工作。
5. 地理标志的异议和注销制度。规定了任何第三方对申请或者注册的地理标志提出异议的权利和程序,以及地理标志注销的情形和程序。
6. 地理标志的保护期限。地理标志注册后有效期为10年,需要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
7. 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查处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覆盖和保护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其高质量发展,对于产业转型升级和保护地方特色产业也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