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联合体投标服务方案需要单独写吗
答:
联合体投标服务方案是否需要单独撰写,这取决于具体的投标文件要求和联合体内部的工作分工情况:
1. 如果投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供联合体方案,那么联合体各方需要共同撰写一份联合体投标服务方案,阐明联合体各方的合作方式、工作分工、协同机制等,以显示联合体具有提供服务的整体能力。
2.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明确要求提供联合体方案,联合体各方有两种选择:
A)各方分别撰写自己的技术方案章节,阐明自己在联合体中的服务内容和实现方法。这种情况下,联合体各方的技术方案可以有较大差异,但需要在联合体协议和项目管理计划中做好工作衔接和协同机制安排。
B)联合体各方共同讨论后撰写一份统一的技术服务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各方的服务分工与负责内容。这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Display联合体的整体解决方案,减少与投标方产生差异理解的机会。
综上,联合体投标是否需要提供单独的联合体服务方案,主要依据投标文件要求和联合体各方的具体工作分工方式而定。如果工作职责划分清晰,可以只提供各自的技术服务方案;如果要求提供联合体方案或者工作分工复杂,最好提供一份联合体共同制定的统一技术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