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法官在宣布开庭前要求原告撤回要被告单位提交证据资料的诉求是不是属于程序违法?
答:
法官在开庭前要求原告撤回起诉要求中的某一项诉求,此举是否构成程序违法,需要具体分析案件情况和法官的理由。
1. 如果法官要求撤回的诉求属于案件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内,且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满足该诉求成立的基本要件,则法官此举可能属于程序违法。因为法官不应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主观要求原告放弃其合法诉求权利。
2.但是,如果该诉求明显超出了案件受理范围或管辖范围,或者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满足该诉求的基本成立要件,则法官提出该请愿并不违法。因为法官有权依法驳回超出管辖范围或缺乏事实根据的诉求。
3.另外,如果法官提出该诉求的理由是为了简化案件处理程序,压缩审理范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证据积累和诉讼程序,且此举并不影响案件的核心诉求和最后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则也不属于程序违法。法官有权在不影响案件核心的前提下采取简化诉讼程序的措施。
所以,总体来说,法官要求撤回原告诉求的行为,是否构成程序违法,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官提出该要求的理由进行判断。如果未对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实体损害或严重影响终审判决的公正性,一般不会构成程序违法。但法官仍应审慎行使该酌定权,以免被质疑损害原告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