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甲是智障娶了个智障乙,甲的爸爸丙找到了丁的12岁女儿作为他们的女儿,这个小孩的监护人是谁

答:
这个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小孩的监护权归属。
首先,甲和乙作为智障人士,难以履行监护职责,不具备监护权。所以监护权不属于甲和乙。
其次,甲的爸爸丙将一个12岁小孩带入这个家庭,称之为“他们的女儿”。但丙并非小孩的生父,也不具有小孩的监护权。他不过是甲家庭的长辈,没有权利随意监护一个与家庭无血缘关联的未成年人。
再则,小孩的生父生母不明。如果生父生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监护权应属于当地的儿童福利机构。丙不过是将小孩带入家中,但并未通过合法的监护权转移手续,所以监护权理应不属于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如果小孩的生父生母不具备监护条件,监护权应当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只有经过这些机构同意,监护权才可能转移。
所以,在这个情况下,小孩的监护权应属于当地的儿童福利机构。除非丙等通过正常的监护权转移流程,合法获得对这个小孩的监护权,否则丙等并不具有监护权,无权代理小孩的利益和决定小孩的生活安排。这是为了保护小孩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