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家监察委领导地方监察委工作为什么能体现民主集中制

答:
国家监察委领导地方监察委工作为能体现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监察委发布监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定监察工作的政策和规则。这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集中统一领导原则,确保全国监察工作按照正确方向统一开展。但地方监察委在落实过程中,也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和创新,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性。
2. 国家监察委对地方重大监察执法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实施案件移送。这确保监察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防止出现骇人听闻的案件。但在日常监察工作中,地方监察委还是享有较大自主性,体现民主性。
3. 国家监察委派出机构定期对地方监察委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帮助地方监察委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工作质量。这是集中统一领导的体现,但检查的过程也听取和吸收地方监察委的意见,体现民主集纳性。
4. 国家监察委组织召开地方监察委主要负责人会议,向地方监察委传达上级要求,听取地方监察委对政策措施的建议意见,达成工作共识。这既体现集中统一领导,也体现民主协商性。
5. 国家监察委根据地方监察委工作实际,行使人事任免权,选派地方监察委主要负责人。这体现集中统一的人事权,但选拔过程也充分听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一定的民主性。
所以,总体来说,国家监察委对地方监察委的领导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集中统一性与民主协商性的结合,既保证了监察工作的统一性,也给予地方适当的自主性。这种民主集中关系的体现,有助于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