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休假期间公司提前三天通知必须返岗参加考核,不参加视为自动离职,合法吗

答:
公司在员工休假期间提前三天通知必须返岗参加考核,否则视为自动离职,这在法律上是否合理,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调动员工应当提前书面通知,通知期限一般为3-30天不等。所以,从通知期限来看,3天的提前通知似乎符合法律要求。
2.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员工休假期间被要求必须返岗,显然会影响和改变原有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安排,这超出了用人单位的权限,属于违法行为。
3. 根据《劳动法》,员工休假期间原则上不得召回或辞退。除非在自然灾害、事故缓解等情形下可以召回,但也必须符合一定程序。普通的考核不属于这些情形,不得召回员工。
4. 视为自动离职的约定也超出了用人单位的权限,离职应由员工主动提出,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视为或认定员工自动离职。
综上,在员工规定休假期间通知员工必须返岗参加考核,否则视为自动离职的做法,超出了用人单位的权限,违反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恢复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判断,这种做法不属于合理和合法的。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考核或其他名义,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休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