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刘少奇在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我们采取这种制度,是同我们国家根本性质联 系的。

答:
刘少奇在1954年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我们采取这种制度,是同我们国家根本性质联系的。”这句话的意思是,我国选取的政体制度是与我国的根本性质相适应的。
具体而言,这句话有以下几层意思:
1. 中国选择的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这与我国的无产阶级在政权中占主导地位的事实相符。新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所以社会主义制度最能体现这个根本性质。
2. 我国是工农联盟的领导下的东方大国,社会主义制度能体现工农阶级的根本利益,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发展方向。
3.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私有制为补充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能与之相适应,服务于这一经济基础。
4.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长期形成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需要一个既革新又稳定的制度加以调适和引导。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可以做到这一点。
5. 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需要一个既能保证民主也能维护统一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制度通过民主集中制和区域自治的机制能够适应这一国情。
所以,按刘少奇的意思,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中国选取的最恰当制度,它同中国的根本性质和国情最为适应。这句话点明了新中国政治制度选择的方向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