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有关信用证条款和参考资料缮制海运提单。

答:
根据信用证条款和参考资料缮制海运提单,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收信人和装货人:提单须载明信用证指定的收信人和装货人,与信用证一致。如果信用证未指定装货人可以不填或填发货人。
2. 货物名称和数量:提单须载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等详细信息,与信用证描述一致。如果信用证使用代码描述,提单也需要使用相同代码及说明以致两者一致。
3. 重量和尺寸:提单须载明信用证要求的货物重量及尺寸等细节,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4. 起运港和目的港:提单须载明信用证指定的起运港和目的港。如果信用证允许中转港,可以在提单中加入适当的中转港说明。
5. 运费和其他费用:提单金额的数额和货币类型应与信用证约定的一致。如果信用证是免费至卸货港,提单也需要标注“运费已付”或“运费免费”。
6. 装运期限:如果信用证载有装运期限要求,提单的装船期也需要在该期限内,以符合信用证条款。
7. 转船要求: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船,提单不应允许转船或补充规定“禁止转船”;如果信用证允许转船,提单可以不作要求或注明“允许转船”。
8. 其他条款:提单中的其他一般条款,如装卸费用准备金条款、损失或短少的责任免除条款等也不得与信用证条款相矛盾或抵触。
综上,海运提单的开立必须符合信用证件内相关要求和条款,关键是两者在货物名称、数量、装运期限、起运港和目的港等关键要素上的一致与顺畅。若有不一致之处,须事先征得开证行的同意,以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